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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将逐步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2013-10-25
河北省将逐步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河北省物价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在河北省逐步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该意见,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后,各地确定热电联产企业的煤炭价格基础和基期,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则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河北省物价局规定,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的煤价上涨因素;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相应调整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如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根据《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各地可根据当地供热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相应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热力生产和输送、销售暂时分不开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先建立煤炭价格与销售价格联动的机制,并逐步将热力生产、输送和销售进行分段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