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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7-03-31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信部《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黑龙江省工业节能“十三五”规划》,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依法推进工业节能降耗、绿色发展及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监督保障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7〕95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一)专项节能监察
一是对2016年专项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23户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认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明确或整改未启动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2017年钢铁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要求,核查2016年正常生产的3户钢铁企业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情况及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情况,依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标准逐个企业、工序甄别确认。
三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全面核查水泥企业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情况,依照阶梯电价标准逐个企业核算和确认。对2016年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四是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全面核查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电机。对部分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企业淘汰低效电机。
五是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和《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全面核查锅炉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监察,核实低效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二)日常节能监察
一方面,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察,主要包括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等内容。另一方面,对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监察,主要包括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和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等内容。
二、监察对象
    根据工信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向工信部申请对190户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开展监察。选定企业的原则是,除固定必查企业外,其他受查企业从重点耗能企业里随机抽取,经工信部批准后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监察机构
受省工信委的委托,黑龙江省节能监测中心、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仅参加水泥企业核查)和哈尔滨市节能监察中心等3家机构联合承担节能监察任务,集中、统一实施监察。
四、时间安排
    专项监察中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主要安排在4月上旬至6月中旬,监察机构要在6月20日前报送能耗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告(包括企业名单、产品生产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等);其他行业专项监察和日常监察安排在下半年,10中旬前结束,监查机构要在10月20前向省工信委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和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及监察结果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信系统要高度重视节能专项监察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协调配合,确保按时完成监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实施监察。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和方式方法,确保依据合法、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和处理得当。监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和记录监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保证监察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对因个人行为造成违背监察对象客观实际的监查结果,监察人员将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监察机构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工业节能监察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做好舆论宣传。节能监察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督促用能企业落实好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金世哲  0451—82626662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