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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 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7-20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统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17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新建和自然成长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由省政府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的规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由省政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的规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申报奖励条件:
    1.申报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3.申报企业能够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等。
    (2)佐证材料:企业当年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决算;企业当年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账簿;企业当年及上年度缴纳各种税金等账簿、缴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必要时提供企业产成品明细及销售明细账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第五条 申报及评审:
    (一)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申报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政策通知。
    (二)各市(地)工信、财政、统计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县(市)和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申报。
    (三)市(地)工信、财政、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年全省及分市地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名单。省工信委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名单、数据以及市地初审情况,确定参加第三方机构审核的企业名单。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统计局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等组成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财务指标等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统计局研究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统计局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批准后,省财政厅下发资金指标,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