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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 关于兑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2017-07-20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统计部门: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7〕18号)和《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17〕6号),现就兑现2016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2. 企业2016年度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材料
    1. 企业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6年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奖励申报表》(附件2),出具《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4)。
2.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 2016年1-12月份每个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方便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待现场审核时,聘请的会计机构将查验上述材料原件以及企业有关原始账簿、票据等。
   (二)市地申报材料
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工信、财政、统计部门共同形成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奖励审核意见(统一正式文件)并填报《2016年市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审核汇总表》(附件3),加盖三单位公章。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1.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统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县(市)和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分别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未按时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2.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依据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我省规上企业统计数据库,通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新入规企业参加现场审核。
3.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统计局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等组成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财务指标等现场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统计部门请于8月2日前,共同将审核推荐意见及《 2016年市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审核汇总表》(附件3),连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信委运行调节处、省财政厅产业发展处、省统计局工交处。
   (二)市(地)汇总和企业申报材料须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
   (三)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工信委联系人、联系方式:
运行调节处  高申伟、金亮
电话:0451—82620869、82628759
省财政厅联系人、联系方式:
产业发展处:王博   电话:0451—53610100
省统计局联系人、联系方式:
工交处:高松凡     电话:0451—82628469
附件:1. 企业基本情况表
      2.  2016年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奖励申报表
      3.  2016年市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审核汇总表
          4. 企业诚信承诺书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 龙 江 省 统 计 局
2017年7月12日
附件1-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