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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 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

2017-08-03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工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精神,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耗低碳绿色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节联发〔2017〕111号)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黑龙江省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采用高效锅炉、高效配电变压器、电机能效提升、燃煤清洁高效利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兼有节能减污、节能节水等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并已完成改造项目的民营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
(二)2016年度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企业在2015年年初以后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并在第三方核查机构现场审核前项目已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实现年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连续两年获得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的企业,今年不得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出具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四)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项目真实性确认和联合推荐意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包括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工业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向所在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
    (二)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依据申报标准和条件,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确认,必要时可组织到现场核查。
    (三)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将确认无误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填写《2017年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联合行文将项目确认真实性结论、推荐意见和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四、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要根据自身节能改造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技术特点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内容要具体,能够反映企业节能改造后的成果。
(二)各地要高度负责,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对企业上报的材料按申报条件逐项严格核查,在此基础上,省工信委、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针对申报企业项目的基本条件、实施范围、投资情况、节能量、实际效益等内容进行现场审核,确保申报项目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对不符合申报项目基本规定、条件而推荐申报的市(地)主管部门,视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申报纸质材料及电子版(纸质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文字材料用WORD文档,表格材料用EXCEL文档,电子文档刻光盘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于2017年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工信委(节能处一式两份)、省财政厅(产业处一式一份)。
    联 系 人:省工信委节能处  金世哲 
    联系电话:0451—82626662(兼传真)
    电子邮箱:jnc82626662@163.com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产业处  王  博
联系电话:0451—53610100
附件:1. 民营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  2017年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
      3. 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