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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及政策解读

2019-04-08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及政策解读
 
黑工信规划联规〔2018〕2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11月19日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智能制造、工业强基、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等专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专项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智能制造、工业强基、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等专项,并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予以资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将依据国家下达我省年度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中的企业项目及支持额度,确定我省补助额度,原则上不需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智能制造、工业强基、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等专项,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

第六条  实施流程

   (一)兑现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专项政策由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实施,依据当年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每年兑现一次。

   (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依据国家下达我省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中对企业项目的支持额度,研究提出我省财政资金补资额度。对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项目,可按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兑现支持政策。

   (三)拟支持的项目由省工信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地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支持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由第三方转付。

   (二)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省财政支持资金后,要专项用于该项目建设,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或不按相关财务规定使用支持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