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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7-08-21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全面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统筹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经常带案下访、主动约访、包保化解信访积案,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接谈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五条省、市(地)、县(市、区)应当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第一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加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应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信访工作、推动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指导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研究分析信访形势、督导协调问题解决、督促完成重点任务等工作职责。各级信访部门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八条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事项,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是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党政机关要做好疏导教育、排查预警、风险防控,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人员稳定工作。属事、属地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

第九条各级信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法机关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履行好牵头责任,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好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协助属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的教育疏导和稳定工作。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制度,每年年初与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本地区有关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年度信访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要求和追责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建立完善常态化督查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督查中可吸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和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省信访局负责对市(地)和绥芬河市、抚远市及省直部门年度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对省直共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应当征求同级信访部门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职人员任免案前,应当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工作总结和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群众来信、来电、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越级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信访事件、个人极端行为、网上负面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未能有效治理的;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者司法违法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廉洁纪律,在信访工作或者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受贿索贿,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丢弃、隐匿、损毁、篡改信访材料的,漏登、篡改信访数据的;

(十一)违反保密纪律,遗失、丢弃或者未按规定管理涉密文件的;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约谈、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撤销或暂缓审议法职人员任职议案。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和该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九条对受到约谈、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涉及的县处级单位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对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发现有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情形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综治部门或其他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来源:黑龙江日报)

责任编辑:徐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