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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08-03

(2018年7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推动我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省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报告方式和重点

2018年开始,省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最终实现全口径、全覆盖。

(一)报告方式。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省及省本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

2.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3.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4.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

5.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布局调整进展情况;

6.经省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执行结果;

7.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8.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9.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

10.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省及省本级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包括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与上一年同期增减变化情况;

2.全省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

3.省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情况;

4.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措施;

5.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6.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省及省属金融类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总体情况;

2.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

3.成本费用、上缴税金等情况;

4.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情况分析;

5.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

6.国有资本投向、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7.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总量;

2.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3.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4.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5.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自然资源总量情况;

2.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

3.国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

4.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分别于每年8月中旬、下一年2月中旬前,按照分工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上半年、全年下列情况:

1.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公司,下同)资产管理及经济运行情况;

2.组织开展的国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及收益收缴情况;

3.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包括全省及省本级的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国有自然资源交易项目资料。

全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省审核汇总部门负责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省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编制的上一年全省及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和编报说明,并对资产存量与上一年比较变动、资产结构、省级主要资产购置和处置情况,以及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分析。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三)报告目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国有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要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基础工作。省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三、审议程序和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把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省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省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送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省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省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审议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执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决策部署情况;(2)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实施情况;(3)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各类国有资产按规定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情况;(9)国有资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10)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1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12)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在会议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四、组织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根据报告需要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起草负责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省政府应当根据改革要求,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完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代表授权,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