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企政策汇编

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21-09-01
  • 黑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1.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人员。
  2.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收入部纳入绩效工资。鼓励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或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3. 相关文件:http://www.chuangyh.cn/home/index/show?id=395
(二)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逾期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立项部门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3.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3)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5)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6)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7)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8)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9)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4.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处置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有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5.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6.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无规定且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4)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子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9.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9.相关文件:http://www.chuangyh.cn/home/index/show?id=203
(三)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
  2. 相关文件:http://www.chuangyh.cn/home/index/show?id=230
(四)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
  1. 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2.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担任处级的正职领导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报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审批。
  3. 相关文件:http://www.chuangyh.cn/home/index/show?id=186
(五)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1.制定和完善我省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全面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财政性资金资助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重大国家和社会利           益外的一律下方承担单位,在国内处置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备案,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交国库,不冲抵财政拨款。
       2.相关文件:http://www.chuangyh.cn/home/index/show?id=627
(六)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1.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利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
  2. 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
  3. 2015年起,每年重点支持50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创新成果,在我省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在“千户科技企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省财政给予每人(团队)50万元资助。
  4.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获股权或净收益的30%-90%用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政府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
  5.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促进就地转化、加快转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所获收益留归本单位,不再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转化处置权,成果鉴定登记后本单位未及时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两个月内报省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6. 相关文件:http://www.chuangyh.cn/home/index/show?id=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