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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PROVINCE MIDDLE—SMALL ENTERPRISISS ASSOCIATION缩HMEA).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体,包括部分专家、学者及其他热心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的,联合广大企业经营者,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维护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并在中小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立足全省,面向全国,努力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和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振兴全省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敏街9号。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围绕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及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对会员单位的企业文化和法制建设给予积极帮助。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联系,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各类培训,加强中小企业高层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素质。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经济咨询、企业信息化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开发新品、参加展览展销及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八)加强与国内外中小企业协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及骨干中小企业考察学习和参加国内外重大经贸活动,帮助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九)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及发布渠道,定期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各种信息,并为企业对外宣传、产品推介提供服务。
(十)组织参与和推荐省以上优秀中小企业、企业家等方面的评选及企业发展水平的评价活动,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及各类先进典型。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积极参与和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指导、协调基层协会工作;组建专业委员会,制订行业规则和行业条约,协调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及其他出版物。
(十三)负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等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本省中小企业、专业协会、研究会(含学会)及与企业有关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经济团体;
    (二)个人会员:省、地、市、县命名的优秀企业家、企业家、青年企业家、劳模、先进工作者,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热衷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并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愿为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及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承担并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或社会团体;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理事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免费享受本会的会刊、资料和经济信息服务;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要求本会保护和支持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或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重点行业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行业分会接受本会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萁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