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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

2013-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进入市场,根据《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黑政办发[2009]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来源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及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负责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首台(套)产品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省长兼任,副主任2人,由主管工业副省长和一名权威专家兼任。委员20人,由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公司)、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负责人,以及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信委主任兼任(名单见附件1),负责召集专家进行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任期5年,可连任。认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需变动,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变更说明和委员替补名单,报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委员会确定的年度扶持重点和原则,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负责每年组织一次首台(套)产品市场对接会。
    第七条 建立首台(套)产品认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产品评审认定工作,并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专家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首台(套)产品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领域。各年度扶持重点,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四章 首台(套)产品认定及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企业提交申请申请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
    (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联合会)出具的首台(套)产品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或省工信委颁发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四)国家级查询咨询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购买(生产、投保)首台(套)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3)。
    (八)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查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和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地)县部门初审。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需分别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首台(套)产品认定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审核
    (一)资格审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赴企业现场考察。根据审查和考察情况,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提交专家评审。资格审查时间需在2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二)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认定的产品从相应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原则上每个领域至少1名专家,专家组至少7名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会的程序为:企业答辩、专家评议和表决、形成首台(套)产品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专家签字生效。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审核结果公布
    (一)结果公示。专家组出具的首台(套)产品评审意见需在省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公示反馈情况和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形成工作报告后,提交认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二)结果确认。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程序:听取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对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评议和表决,对公示有异议项目进行仲裁,形成终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对有关事项进行答辩。认定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到会视为会议有效,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三)公布。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委员会会议的终审意见,形成《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省工信委网站公告,并组织召开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发布会。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目录》和销售合同,为企业颁发《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将《目录》和《认定证书》企业名单抄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保财险公司备案,作为相关政策及资金的扶持依据。
 
第五章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已列入《目录》及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奖励、用户补助、首台(套)产品保险和专家评审等费用。
    (一)生产企业奖励资金:用于首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按首台(套)产品第一台销售价格的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国内)或100万元(省内)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额最高不能超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的40%。有突出贡献的,由认定委员会确定奖励额度。
    (二)用户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购买首台(套)产品(只限定为销售的第一台产品)的本省用户。对符合补助范围的首台(套)产品用户,按不超过购买首台(套)产品实际价值的5%给予补助。租赁首台(套)产品的用户,不予补助。
    (三)产品保险金:用于对首台(套)产品销售的第一台产品的保险补助。补助额按一年期的保险标准给予生产企业适当补助。
    (四)工作经费:用于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中专家评审费、产品市场对接会和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第十六条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组织有关人员,对列入《目录》和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考察,研究提出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安排意见,并联合下达《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导向计划》。
    (二)各市(地)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联合下达的《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扶持资金导向计划》,及时组织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到省财政厅接受审核。
    (三)资金拨付。对审核通过的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同时将核准拨付购买首台(套)用户或生产首台(套)企业名单和金额,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六章 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和专家进行信用记录。申请单位如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认定结果无效,两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技术成果、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审查。如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行为的,要追回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