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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

2013-01-06
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努力实现全省工业经济稳中求进,进中有升,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加生产
    (一)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增加生产。对2012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10亿元、年增长20%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50亿元、年增长15%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亿元以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税金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分别按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对2012年新建工业项目投产且纳入统计的企业,投产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0.2亿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二)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商务、交通、煤炭、电力、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措施优先保证省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需求(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牵头)。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保证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并给予利率浮动等方面的优惠(省金融办、省工信委牵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三)加强中小企业培育。各市地要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增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经济总量。对纳入省统计局统计口径、完成省工信委确定的年度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划目标的市(地),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市地政府给予奖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二、缓解企业资金紧张
    (四)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对地方经济贡献大,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关系区域产业链安全,但流动资金出现阶段性紧张,支持后可实现较大或稳定增长的重点企业在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贷款,按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鼓励担保机构采取降低门槛、简化担保手续方式,对发展前景好、能够实现产值、销售收入和上缴税金同比具有较大增长的企业提供新增担保贷款,通过提高风险补偿代偿标准的办法予以支持。引导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加强销售,减少库存,清欠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回笼,减少两项资金占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五)鼓励企业向市场融资。对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平台贷款放大8倍(含)以上的部分,放大倍数每增加1倍,给予合作平台10万元奖励;对采取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式投资本省中小企业项目的投资机构,省级财政在市县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可另行给予奖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
     三、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由省政府组织参加在省外举办的国家级或区域性的综合型展览会和重点专业展览会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市县政府组织的参会、参展费用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对自行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览会、展销会的企业,经审核后,省财政给予其参展柜台费用50%的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牵头)。
    (七)扩大省内市场需求。对省内交通、铁路、电力、石油、水利、市政等重点工程,保障房、廉租房建设等民生改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发布大宗物资及机电产品设备需求信息,组织省内企业配套对接,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省自行生产的产品,稳步提高省内产品采购配套比重。结合国家对农机等产品的补贴政策,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我省专门用于支持农机等产业发展的办法。省内资金重点向省内配套比重大、产业链条延伸长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倾斜,特别是向农机、装备行业配套倾斜。生产企业要密切跟踪省内外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市场需求和变化,主动对接,寻求更多的配套合作及合同订单,扩大市场份额。对重点工程项目新增加的政府采购物资及配件等,经审核,可按销售额的1%由供应企业计入销售成本给予奖励;对采用省内产品配套的企业,经审核,按每年新增采购额的1%由供应企业计入销售成本给予奖励,对新增采购额超亿元的企业,由市地工业主管部门颁发“工业保增长贡献奖”证书予以鼓励(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地政府、省商务厅、省农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配合)。省内基本药物招标,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省内医药企业产品(省卫生厅牵头)。
     四、支持企业结构调整
    (八)确保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今年内计划投产或部分投产的省重点产业项目,逐一跟踪服务,做好政策及要素保障,确保年底前如期投产。对今年计划新建和在建的重点产业项目,要优先配置土地资源,简化程序,提高核准、备案效率,属于财政支持的资金尽快安排到位,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推进项目加快建设,形成新增长点(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和有关金融机构配合)。
(九)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利用国家对我省的相关支持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重点推进省内钢铁、水泥、医药、食品等产业的兼并重组;积极推进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利益共享机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配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牵头)。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企业目标管理,以钢铁、煤炭、电力、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节能降耗对标达标工作,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加强企业成本控制,采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严格成本管理与控制,挖潜增效(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牵头)。
    五、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在自愿的原则下,对具备条件的,将学校、医院及其他供电、供暖、供水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尽快操作实施,让企业“瘦身”,轻装前进(省国资委牵头,地方政府配合)。
    (十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地方经济贡献大,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经省工信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审核认定,可以缓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征收企业“探头税”和“过头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配合)。在确保年度内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连续亏损3年,拖欠税金、欠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1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地税局配合)。
    (十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省减负办、省物价局牵头);严格控制涉及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达标、庆典、培训、评价评估等活动(省减负办、省监察厅、省人保厅牵头)。
    六、服务基层解难题
    (十三)开展下基层服务活动。各级政府、中省直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深入基层开展对口服务,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改进和落实定期走访、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现场办公、联审联批等工作制度和方法,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下基层过程中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对单一部门无法解决、影响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由省工信委负责协调,报告省政府召开工业发展与运行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各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增长。
    (十四)一企一策解决问题。根据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五个协调组,帮助企业解决制约生产和发展的突出问题。由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组成电力保障协调组;由省工信委、省交通厅、哈尔滨铁路局组成运输保障协调组;由省金融办、省工信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组成融资保障协调组;由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组成项目服务协调组;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组成市场对接协调组。各协调组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一企一策解决问题。
    (十五)研究落实国家政策。中省直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财税、投资、金融信贷、产业发展等政策,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上网公告,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用活政策,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由省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净化省内市场环境
    (十六)净化省内市场环境。对进入我省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如地条钢、化肥、农药等),坚决依法没收取缔;对省内制假售假企业,一经发现,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法定代表人(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牵头)。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监察厅要加强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整改,对失职渎职、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要严格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努力为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省监察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