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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2-0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软件费、软件升级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也不得由电子政务平台技术服务机构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上述费用。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地、各部门要合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特别是要把电子政务平台运行所需费用、经授权或许可的中介组织通过与电子政务平台联网行使社会化监管服务职能时运营所需费用区分开,属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运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平台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在规定的经费框架内解决。属与电子政务平台联网系统建设运行和技术改造升级等运营费用,由中介组织承担。与电子政务平台联网系统建设运行中确需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原则上由平台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提出功能设计科学、成本费用合理、责任义务明确的方案,一定要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不少于3家第三方机构,供被授权或许可的中介组织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指定。

    四、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各级各类电子政务平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服务内容、平台功能等相近的,该整合的及时整合。要探索通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形式,实现各类政务服务网络互联互通和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能,降低成本费用,避免各自为政造成的资源浪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对本地、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和整改。各级物价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监督检查,对应纠不纠、应改不改,继续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